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林全成
訴訟代理人 林慕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純美、王淑芳、莊秋節、莊翠珍、莊秋西、莊揚量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3,948 元(遺產價值計算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9,1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之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民事訴訟法第441條參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侯弘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附表:
依本件遺囑所載之被繼承人莊秋暖遺產項目及於民國103年7月29日繼承開始時之價值如下,至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其他部分遺產,因被繼承人莊秋暖未將之列於遺囑內分配,爰不予以列計:
┌───┬───────────┬──────┬────┐
│編號 │遺產項目 │金額(新臺幣)│出處 │
├───┼───────────┼──────┼────┤
│ 1 │臺東縣太麻裡鄉荒野段 │600,132 │本院卷第│
│ │0203之0000地號(全) │ │38、44頁│
├───┼───────────┼──────┼────┤
│ 2 │臺東縣太麻裡鄉荒野段 │277,683 │本院卷第│
│ │0255之0000地號(全) │ │39、44頁│
├───┼───────────┼──────┼────┤
│ 3 │臺東縣太麻裡鄉秀山段 │321,260 │本院卷第│
│ │0081之0000地號(全) │ │40、44頁│
├───┼───────────┼──────┼────┤
│ 4 │臺東縣太麻裡鄉荖花段 │48,467 │本院卷第│
│ │0008之0000地號(1/4) │ │41、44頁│
├───┼───────────┼──────┼────┤
│ 5 │臺東縣太麻裡鄉美和村 │22,700 │本院卷第│
│ │009鄰荒野路51號 │ │44、45頁│
├───┼───────────┼──────┼────┤
│ 6 │臺東地區農會知本分部 (│1,933,682 │本院卷第│
│ │帳號:00000000000000) │ │44頁 │
├───┼───────────┼──────┼────┤
│ 7 │臺東知本郵局 (帳號: │1 │同上 │
│ │0000000) │ │ │
├───┼───────────┼──────┼────┤
│ 8 │國泰世華銀行臺東分行( │23 │同上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9 │7388-GS-2003-國瑞-1497│0 │同上 │
├───┼───────────┴──────┴────┤
│合計 │3,203,948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