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3,訴,189,20150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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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慶全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鐵柱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02,951元【按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返還土地之面積,與該地段當期公告現值之乘積計算】,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7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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