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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志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彭權英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17,00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1,8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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