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方信智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皆得
訴訟代理人 王佳鴻
林雲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1,1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趙彥強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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