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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原 告 柯俊宏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
被 告 李亦珍
訴訟代理人 李夢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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