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事聲,12,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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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12號
異 議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04年5月25日所為104年度司聲字第56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對於司法事務官所為之終局處分聲明不服,應依異議程序為之,故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所為之終局處分,如於異議期間內以書狀向法院表示不服之意旨,縱該書狀內未用異議名稱,仍應以提出異議論。

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4年5月25日所為104年度司聲字第5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異議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之同年6月4日提出民事抗告狀,顯係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上開終局處分表示不服之意,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提出異議論,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件訴訟費用關於臺東縣太麻里地政事務所測量費部分不服,因先前已測量過;

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係以何標準向其母蘇王秀卿收取占用費用,請法院明察,並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訟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一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

至訴訟費用究應由何人負擔?按何比例負擔?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5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院於103年度訴字第167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審理中,曾於103年7月16日函請臺東縣太麻里地政事務所為勘驗測量,相對人先於103年7月28日預納複丈費新臺幣(下同)8,000元,惟經臺東縣太麻里地政事務所於103年8月21日以太測補字第000106號補正通知書命再行補繳複丈費2萬4,000 元,相對人嗣於103年9月10日補繳2萬4,000元,是測量費用共計3萬2,000元,經相對人繳納測量費用後,臺東縣太麻里地政事務所並已繪製土地複丈成果圖函送本院等情,亦有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67號卷附103年7月16日現場勘測函、臺東縣太麻里地政事務所103年9月12日函暨土地複丈成果圖、民事陳報及準備書狀所附訴訟費用計算書、繳費單據等在卷可稽(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67號卷第35頁、第59至60頁、第71頁、第73至74頁)。

相對人所支出之上開測量規費,既係本院為進行訴訟之必要,於程序進行中命相對人預納費用而囑託測量,自屬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而應列入本件訴訟費用數額分擔之計算範圍。

而本件相對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狀所載之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1萬7,929元(含起訴時繳納之裁判費2,870元及命補繳之裁判費1萬5,059元),以及土地測量費用3萬2,000元,業據相對人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太麻里地政事務所統一收據附於原聲請確認訴訟費用案卷內,堪為可信。

系爭事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67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相對人負擔,並於104年3月2日確定在案,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

則原裁定諭令異議人依上開金額之十分之九負擔訴訟費用額為4萬4,936元,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法並無違誤。

至異議意旨指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有何依據向異議人之母收取費用云云,並非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所得審究,附此敘明。

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確定訴訟費用額,即無不合。

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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