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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9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志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最新戶籍資料顯示,債務人住居於臺中市西區,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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