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05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 理 人 郭銘峯
債 務 人 胡宥駖即胡秀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陸仟肆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一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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