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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0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信賢
債 務 人 呂安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叁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八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及自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及未受償違約金壹仟零柒拾陸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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