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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17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債 務 人 蘇梵
羅志龍
一、債務人蘇梵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玖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按期款壹萬貳仟肆佰肆拾柒元依約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如對蘇梵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羅志龍給付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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