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司促,1724,2015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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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2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林建集
債 務 人 廖秀滿即益勝鐵工廠
債 務 人 李柏俊
李福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肆仟壹佰捌拾陸元及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零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益勝鐵工廠即廖秀滿為資金週轉之需,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邀同相對人李福來、李柏俊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300萬元正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並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此有債務人益勝鐵工廠即廖秀滿、李福來、李柏俊所簽立之授信契約書為憑。

(二)查債務人即借款人益勝鐵工廠即廖秀滿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240萬元及60萬元,,每月26日繳付本息一次,利息繳至繳息日前一日,至107年11月26日全數清償。

利息自借款日起按聲請人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825%(目前合計為年率4.205%,嗣後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每3個月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此有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可稽。

且依據授信共通條款第2條第3項約定,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三)詎益勝鐵工廠即廖秀滿因支票存款不足於104年03月20日經台灣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授信契約第7條第1項第5款之約定『使用票據,有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時』,經催告仍不來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本行視同到期。

目前尚積欠聲請人(1)本金新臺幣1,884,186元正及(2)本金新臺幣471,041元及自104年01月26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之利息、違約金。

依債務對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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