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40號
債 權 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債 務 人 陳周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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