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司促,1764,201505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魏宗仁
債 務 人 郭文婷
郭進雄
林秀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仟叁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郭文婷於民國(以下同)98年至99年間邀同債務人郭進雄及林秀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2筆,計新臺幣21,644元,並約定自債務人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得有一年12期償還期間之原則,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年率1.34%)加碼年率1.49%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2.83%),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郭文婷等未依約履行債務,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7,302元整,及自民國10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83%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