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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88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債 務 人 陽家義
陽家福
一、債務人陽家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陸仟叁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依期款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捌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如對債務人陽家義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陽家福給付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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