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司促,1790,2015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9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張金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叁佰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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