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司促,1963,201505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6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楊素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叁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叁拾捌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楊素芬於民國94年05月23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4年04月19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72,358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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