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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8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吳俊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遲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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