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司促,2022,201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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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2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賴啓忠
債 務 人 廖秀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肆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廖秀滿於99年8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廖秀滿自102年10月至104年02月共消費簽新臺幣276,428元,但於104年3月6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9,456元,以上共計新臺幣285,884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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