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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25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聖益
代 理 人 蕭芬蓮
債 務 人 張泰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泰吉,於民國102年03月05日向聲請人借去新臺 幣壹拾萬元整,約定以民國109年03月05日為清償期限, 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日起按年息百分之4.75 按每壹個月計付利息一次,倘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 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除應給付 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 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
(二)距料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民國103年11月10日止 ,其餘尚欠之本息等經履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 。
或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 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 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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