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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顥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顥君於民國95年0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 元,約定分0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 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15日止累 計21,428元正未給付,(其中9,781元為本金,11,463元 為利息,1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債務人林顥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15日止累計6,986元 正未給付,其中2,760元為消費款;
3,326元為循環利息 ;
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 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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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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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國)│週年利率│起 迄 日(民國)│利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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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781元 │104年5月16日起至清│20% │無 │無 │
│ │ │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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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760元 │104年5月16日起至清│20% │無 │無 │
│ │ │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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