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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3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林彩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叁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連續收取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叁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叁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連續收取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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