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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彭明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叁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彭明通於民國94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 0元,約定自民國94年10月14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14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99採固定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18日止累計45,359元正 未給付,其中43,872元為本金;
1,398元為利息;
89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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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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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國)│週年利率│起 迄 日(民國)│利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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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3,872元 │104年5月19日起至清│12.99% │無 │無 │
│ │ │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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