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司促,2084,2015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8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杜哲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叁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肆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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