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8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波佩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柒仟叁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玖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及按月以新臺幣叁佰柒拾壹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