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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2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楊盼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楊盼盼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10月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762元及費用531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楊盼盼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11月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292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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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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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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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8,056元 │ 103年10月9日起至 │百分之18.75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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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1,825元 │ 103年11月9日起至 │百分之18.75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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