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芳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玖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芳如於民國93年1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 元,約定自民國93年12月23日起至民國96年12月2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 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25日止累計148,410元正未 給付,其中68,541元為本金;
79,285元為利息;
584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芳如於民國94年09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 元,約定分01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 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25日止累 計59,724元正未給付,(其中21,680元為本金,38,044元 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芳如於民國95年05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 元,約定分07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 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25日止累 計107,771元正未給付,(其中39,899元為本金,67,872 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國)│週年利率│起 迄 日(民國)│利 率│
├─┼────────┼─────────┼────┼─────────┼────┤
│1│ 68,541元 │104年5月26日起至清│13.88% │無 │無 │
│ │ │償日止 │ │ │ │
├─┼────────┼─────────┼────┼─────────┼────┤
│2│ 21,680元 │104年5月26日起至清│ 20% │無 │無 │
│ │ │償日止 │ │ │ │
├─┼────────┼─────────┼────┼─────────┼────┤
│3│ 39,899元 │104年5月26日起至清│ 20% │無 │無 │
│ │ │償日止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