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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35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林玉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壹佰貳拾貳元,及其中參萬伍仟貳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其中參拾玖萬肆仟捌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三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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