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司促,3097,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9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 務 人 彭麒滔即彭騰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