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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4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偉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叁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叁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叁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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