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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6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東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零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伍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連續收取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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