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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3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廖宇捷即廖佳貞即廖佳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叁仟零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陸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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