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司促,4120,20151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20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東河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琳
代 理 人 李采霞
債 務 人 胡清德
債 務 人 陳富美
債 務 人 胡榮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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