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司促,4124,2015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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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2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蓮英間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蓮英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11月3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債權人已於104年11月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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