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司促,4134,20151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34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債 務 人 張淑惠
債 務 人 高證雲
債 務 人 高庭歡

一、債務人張淑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按期款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壹拾伍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懲罰性遲延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如對債務人張淑惠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高證雲、高庭歡給付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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