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司促,4151,20151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51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江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零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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