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司促,4152,2015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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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52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林慧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其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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