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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8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吳宗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肆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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