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司促,4226,20151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22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孫文慶
債 務 人 武妹即林惠美
債 務 人 黃俐菁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信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叁仟伍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拾壹萬壹仟貳佰零壹元,自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信義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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