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司促,4239,20151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23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 務 人 呂宏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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