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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5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魏宗仁
債 務 人 柯建安
債 務 人 柯文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柒拾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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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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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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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4年6月1日起至 │百分之1.83 │104年7月2日起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
│1 │ │ 104年9月29日止 │ │至清償日止 │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 │ ├────────────┼──────┤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 │
│ │61,870元 │ 104年9月30日起至 │百分之1.76 │ │20%計算。 │
│ │ │ 104年10月31日止 │ │ │ │
│ │ ├────────────┼──────┤ │ │
│ │ │ 104年11月1日 │百分之2.76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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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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