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575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債 務 人 張禎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八計算之利息,利息之收取最高以新臺幣肆佰柒拾捌元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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