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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陳治中
代 理 人 王培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目前任職於知本老爺大酒店,平均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24,000元等情,有知本老爺大酒店(股)公司函文(詳原卷第74頁)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並具有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6,0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432,000元。
本院審酌債務人尚須與兩位兄長共同扶養父母;
徵之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與父母之生活費用,共計支出約17,326元,未逾內政部公告之10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之標準,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
另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2491元,此外,債務人名下保單,僅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尚有14,000元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參。
足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432,000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以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及可行。
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逕予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
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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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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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 │
│ 幣6,000元,共計清償72期(6年)。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 │
│ 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
│ ,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1,432,463元 │
│3、清償總額:新台幣432,000元 │
│4、清償成數:30.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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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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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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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凱基商業銀行 │ 35,519│ 2.48% │ 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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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台新資管 │ 249,258│ 17.4% │ 1,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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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良京實業 │1,147,686 │ 80.12﹪│ 4,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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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1,432,463 │ 100﹪ │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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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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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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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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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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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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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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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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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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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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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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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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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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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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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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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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