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司家聲,21,201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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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家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6年度繼字第262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敬益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業向本院聲請限定繼承(96年度繼字第262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及本院98年11月17日東院義民直98聲636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件影本附卷可稽,堪信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有上開債權存在,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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