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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吳憶珍
代 理 人 王敏釗
相 對 人 陳游綿綉
相 對 人 游秀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案外人黃齡嬅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明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黃齡嬅於民國(下同)85年12月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並以案外人黃齡嬅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案外人黃齡嬅未依約履行並於101 年4月6日死亡,尚有本金600,000 元及違約金迄未清償。
相對人陳游綿綉、游秀男為其繼承人,雖未辦理繼承登記,並不影響物權取得之效力,從而亦未能因之而影響聲請人之實施抵押權,應可逕以繼承人為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本院104 年度司繼字第53號民事裁定影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依其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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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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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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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東縣│關山鎮 │里壠 │ │5-1 │建│94.48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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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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