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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黃金治
代 理 人 葉俊峰
相 對 人 陳楊桃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明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9 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650,000 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9年2月9日,違約金按日加付仟分之壹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依其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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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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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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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東縣│臺東市 │臺東段 │ │116-9 │建│151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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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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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編│建│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騎│其│合│ 主要建 │面│面│ │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樓│它│ │ 築材料 │ │ │ │ │
│號│號│ │ │ │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 │層│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 │次│計│ 及用途 │積│位│ │ │
│ │ │ │ │ │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面│及│ │ │ │ │ │ │
│ │ │ │ │ │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 │面│ │ │ │ │ │ │
│ │ │ │ │ │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 │ │ │ │ │ │
│ │ │ │ │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⑪│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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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廣州街152號 │臺東段11│鐵筋水泥│一│二│ │ │ │ │ │ │ │1 │ │2 │ │ │ │全部 │ │
│ │3│ │6-9地號 │磚、二層│層│層│ │ │ │ │ │ │ │0 │ │0 │ │ │ │ │ │
│ │3│ │ │ │、│、│ │ │ │ │ │ │ │. │ │6 │ │ │ │ │ │
│ │6│ │ │ │1 │7 │ │ │ │ │ │ │ │3 │ │. │ │ │ │ │ │
│ │ │ │ │ │1 │9 │ │ │ │ │ │ │ │5 │ │4 │ │ │ │ │ │
│ │ │ │ │ │6 │. │ │ │ │ │ │ │ │ │ │0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 │ │ │ │ │3 │1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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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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