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司票,64,201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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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劉勝夫
相 對 人 郭政峯
相 對 人 施志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惟查票據付款地為花蓮光復郵局,並非在本院轄區,有本票在卷可稽。

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事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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