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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黎氏夢玲
相 對 人 謝宗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離婚等事件(104年度家調字第7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黎氏夢玲主張其與相對人謝宗建間就請求離婚等事件,因無力支出裁判費等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申請法扶助獲准等情,有該分會之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及起訴狀影本等證據附卷可稽,且本院亦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
故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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