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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李佳純
代 理 人 陳信伍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2,740元(11×34×10-1,000=2,74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件聲請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之規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請依限補正合於上開規定所示內容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應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並據實填寫)。
四、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記載聲請人為「慈勳服飾店」之負責人,請釋明其於何時擔任該服飾店之負責人,如最近5年內有營業之事實,亦請一併說明每月營業額若干及提出相關資料。
五、請提出聲請人歷年之勞、健保投保資料及101、10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請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戶籍謄本、其等101、10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及扶養費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
另請釋明受扶養人是否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並敘明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及其分擔金額或不能扶養之原因;
聲請人如有受扶養之情形,亦釋明之。
七、請釋明聲請人有無以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其父李立富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證明文件,並敘明繳納保費之保險期間、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納保費金額。
八、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九、提出房屋租金、保險費、通訊費、補習費及水費之相關單據,例如:發票、繳費收據等資料;
另請釋明「補習費」所指為何?所謂「保險費」是否除勞保、健保費用外,尚包含「商業保險費」部分?
十、聲請前二年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十一、聲請前二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十二、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請敘明其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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