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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楊貴蘭
代 理 人 王育榛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日上午九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每月收入約為3萬餘元,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金額高達約923,706元,財產及收入狀況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而不成立。
又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尚積欠如附表所示債務,以及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收入約3萬餘元、財產不足抵償前揭債務,且經本院前置調解而不成立等情,分別據如附表所示債權人陳報在卷,並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01年度及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成立證明書、戶籍謄本、勞保投保資料、104年2月至7月任職於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之薪資單、存摺明細等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102、103年度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可考,堪認屬實。
(二)再查,聲請人所陳報其每月實際負擔子女2人之扶養費用為各8,000元,其中,就未成年子女丙○之部分,衡諸現今一般生活水準,聲請人此部分費用支出尚屬相當;
惟就成年子女乙○之部分,其既已成年,且目前復係於國軍任職,102、103年度之收入總額分別為496,376元、557,263元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其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則其收入顯足以負擔其個人生活所需,是難認聲請人就此部分所陳扶養費用之支出可採,自應剔除於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之外。
又聲請人104年度之每月薪資約為33,650元上下,有前揭薪資單在卷可考,而聲請人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縱按內政部所公告104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標準每人每月10,869元計算,則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以上開標準所計算之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聲請人得自由支配之所得約為14,781元【計算式:33,650元-10,869元-8,000元=14,781元】,而以此可自由支配所得清償附表所示債務之遲延利息後,所剩餘可用以抵償債務本金之部分實已甚微,從而聲請人即便勉力清償,亦難以期待聲請人能於相當期日內清償其債務完畢,是聲請人上開收入顯難支應其債務而有客觀上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從而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有不能清償之虞,堪認真實。
此外,聲請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4年11月2日上午9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附表:
┌──┬───────────┬──────┬────┬────────┬───────┐
│編號│債權人 │本金 │年利率 │債權額總計(含本│備註 │
│ │ │ │ │金、利息、違約金│ │
│ │ │ │ │及其他相關費用)│ │
├──┼───────────┼──────┼────┼────────┼───────┤
│ 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91,288元(信│19.71% │208,388元(計算 │依銀行法第47條│
│ │ │用卡債務) │ │至104年8月17日止│之1規定,自104│
│ │ │ │ │) │年9月1日起均 │
│ │ │ │ │ │應按週年利率 │
│ │ │ │ │ │15%計算利息。│
├──┼───────────┼──────┼────┼────────┼───────┤
│ 2 │甲○(臺灣)商業銀行 │401,67元(信│3% │未陳報 │依前揭綜合信用│
│ │ │用卡債務) │ │ │報告回覆書(核│
│ │ │ │ │ │發日期:104年4│
│ │ │ │ │ │月13日)所載之│
│ │ │ │ │ │債權總額為39,8│
│ │ │ │ │ │17元。 │
├──┼───────────┼──────┼────┼────────┼───────┤
│ 3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36,349元 │8% │38,133元(計算至│ │
│ │ │ │ │104年8月20日止)│ │
├──┼───────────┼──────┼────┼────────┼───────┤
│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896,189元 │未陳報 │2,157,005元(計 │ │
│ │ │ │ │算至104年10月20 │ │
│ │ │ │ │日止) │ │
├──┼───────────┼──────┼────┼────────┼───────┤
│ 5 │玉山商業銀行 │86,482元 │7.110% │152,634元(計算 │ │
│ │ │ │ │至104年8月21日止│ │
│ │ │ │ │) │ │
├──┼───────────┼──────┼────┼────────┼───────┤
│ 6 │凱基商業銀行 │299,676元( │20% │784,055元(計算 │依銀行法第47條│
│ │ │信金卡債務)│ │至104年8月17日止│之1規定,自104│
│ │ │ │ │) │年9月1日起均 │
│ │ │ │ │ │應按週年利率 │
│ │ │ │ │ │15%計算利息。│
├──┼───────────┼──────┼────┼────────┼───────┤
│ 7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未陳報 │未陳報 │未陳報 │依玉山商業銀行│
│ │司 │ │ │ │之陳報,其對聲│
│ │ │ │ │ │請人另筆金額為│
│ │ │ │ │ │201,393元之債 │
│ │ │ │ │ │權,業於96年間│
│ │ │ │ │ │讓與華南產物保│
│ │ │ │ │ │險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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