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4,消債更,35,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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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吳定紘
代 理 人 王培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700元(5×34×10-1,000=70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聲請人提供最近2年(包括民國104年1月至6月份)之薪資或收入證明文件,若無,請併予說明之。
四、請聲請人提出足資證明其與甲○○間確有20萬元借貸關係存在之相關證據,並應提出甲○○確有給付該20萬元借款之相關證據(如匯款資料等)。
五、請釋明聲請人有無以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證明文件,並敘明繳納保費之保險期間、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納保費金額。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七、請聲請人提出扶養費支出之相關證明資料。
八、依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所示,尚有其他人居住於戶籍地址,請釋明就水電費用如何負擔(究係全額負擔或部分負擔,若為全額負擔,請釋明原因),並請檢附繳納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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